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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DV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(2026-06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-06-12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145號
被      告  
即反訴原告  黃蔚蓉   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洪福順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,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3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法  官 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鈞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