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4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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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1號
原 告 利翰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吳禹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
下同)51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朱烈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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