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4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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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
被 告 劉獻文
劉宴如
劉侑維
劉明賢
劉美杏
劉美香
金明三
沈阿綿
沈漢龍
沈佳蕙
林金素月
王姚明娥
劉秀英
劉冠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
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請求分割遺產,應依全部遺
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
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參照)。準此,債權人為
保全其債權,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,其訴訟標
的價額,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,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
額為準,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。查本件原告係
代位債務人金永松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掇之如附表所示遺產,揆
諸前揭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金永松因分割遺產可獲得之
利益計算(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9,9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當
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,關於本裁定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附表:
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現值 分割標的價值 金永松所得之利益 (應有部分1/20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,130 1,200元 2,556,000元 127,80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00.34 9,500元 5,703,230元 285,162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6.89 9,500元 540,455元 27,023元 合計 439,98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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