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名登記物(2026-04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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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正德
被 告 胡鴻鳴
謝明宏
胡軾彬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650萬9,471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
萬9,788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第1項之核定,得為抗告。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
第2項、第4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
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
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、
3項分別係請求被告胡鴻鳴、謝明宏、胡軾彬應將如附表一
、二、三所示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
。而系爭土地民國115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一、二、三
「115年公告土地現值」欄所示,是上開訴之聲明第1、2、3
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15萬1,4
15元、1,993萬2,256元、1,542萬5,800元。準此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,650萬9,471元(計算式:11,151,415
元+19,932,256元+15,425,800元=46,509,471元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3萬9,7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一:原告請求被告胡鴻鳴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4 650元 全部 100萬3,60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3 2,300元 5萬2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95 757元 105萬6,015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05 650元 58萬8,25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4136 268萬8,4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435 288萬2,75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12 98萬2,80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28 86萬3,2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90 103萬3,500元 合計 1,115萬1,415元
附表二:原告請求被告謝明宏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703 1,107元 全部 299萬2,221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73 2,300元 39萬7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40 1,187元 75萬9,68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20 650元 7萬8,0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53 2,300元 12萬1,9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995 1,709元 853萬6,455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5769 650元 374萬9,8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02 2,300元 92萬4,6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49 34萬2,70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65 37萬9,5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7 15萬4,1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2 30萬3,60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38 650元 60萬9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61 49萬4,6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8 2,300元 8萬7,400元 合計 1,993萬2,256元
附表三:原告請求被告胡軾彬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803 650元 全部 117萬1,95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3509 228萬0,85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659 107萬8,35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086 70萬5,9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45 15萬9,25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30 27萬9,50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3 72萬3,4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10 20萬1,5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99 19萬4,35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386 25萬0,9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16 85萬5,4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6277 408萬0,05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18 14萬1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5 72萬4,7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879 57萬1,350元 1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 10萬0,100元 1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91 44萬9,150元 1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70 24萬0,500元 1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88 31萬7,200元 2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31 41萬0,150元 2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5 2萬2,750元 2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18 46萬6,700元 合計 1,542萬5,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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