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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名登記物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     告  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正德  


被      告  胡鴻鳴  
            謝明宏  
            胡軾彬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650萬9,471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
萬9,788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  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    有之利益為準。第1項之核定,得為抗告。以一訴主張數項
    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
    第2項、第4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
    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   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
   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    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、
    3項分別係請求被告胡鴻鳴、謝明宏、胡軾彬應將如附表一
    、二、三所示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
    。而系爭土地民國115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一、二、三
    「115年公告土地現值」欄所示,是上開訴之聲明第1、2、3
   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15萬1,4
    15元、1,993萬2,256元、1,542萬5,800元。準此,本件訴訟
    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,650萬9,471元(計算式:11,151,415
    元+19,932,256元+15,425,800元=46,509,471元),應徵第
    一審裁判費43萬9,7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 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   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一:原告請求被告胡鴻鳴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4 650元  全部 100萬3,60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3 2,300元  5萬2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95 757元  105萬6,015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05 650元  58萬8,25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4136   268萬8,4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435   288萬2,75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12   98萬2,80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28   86萬3,2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90   103萬3,500元 合計     1,115萬1,415元 

附表二:原告請求被告謝明宏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703 1,107元 全部 299萬2,221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73 2,300元  39萬7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40 1,187元  75萬9,68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20 650元  7萬8,0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53 2,300元  12萬1,9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995 1,709元  853萬6,455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5769 650元  374萬9,8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02 2,300元  92萬4,6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49   34萬2,70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65   37萬9,5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7   15萬4,1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2   30萬3,60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38 650元  60萬9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61   49萬4,6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8 2,300元  8萬7,400元 合計     1,993萬2,256元 

附表三:原告請求被告胡軾彬移轉登記之土地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803 650元 全部 117萬1,95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3509   228萬0,85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659   107萬8,35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086   70萬5,9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45   15萬9,25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30   27萬9,50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3   72萬3,4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10   20萬1,5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99   19萬4,35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386   25萬0,9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16   85萬5,4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6277   408萬0,05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18   14萬1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5   72萬4,7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879   57萬1,350元 1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   10萬0,100元 1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91   44萬9,150元 1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70   24萬0,500元 1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88   31萬7,200元 2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31   41萬0,150元 2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5   2萬2,750元 2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18   46萬6,700元 合計     1,542萬5,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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