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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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郭明原即郭天志
代 理 人 林家綾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培綺
附件:
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?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
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
?如是,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
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
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薪
資證明。如無工作,請說明收入來源?
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(即自民國113年3月起)之財產有無
變動狀況?如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
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
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
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
相關資料。
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含郵局)存摺影本(含存摺封面、自
民國113年3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(若已提出
者無需重複提出,僅須補登最新餘額)。
⒋依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之111、112、113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
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及債務
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,以供核定扶養費。
⒌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打工或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
、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
及金額為何?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
助款申請書函等)。
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之保
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。
⒎依債務人陳報債務總金額達16,079,621元,惟債務人目前每月
收入為25,500元,名下僅有82年出廠之汽車乙輛。請聲請人說
明除上開陳報財產外,欲提供何財產供清算分配?並提出相關
證明文件。並說明未來還款來源為何?
⒏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,查無債務人之
動產擔保資料,請債務人說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之債務種類,並更新債權人清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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