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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4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瑞華清潔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陳惠明  


代  理  人  薛筱諭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,500元,逾期未補正暨預納
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 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   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   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   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   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   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
   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
    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
    要,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
    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  
附件:
一、債務人係任職於潔瑞清潔有限公司,何以債務提出之郵政存
    簿儲金簿內頁影本所示之薪資轉帳者為「瑞華清潔有限公司
    」?
二、請債務人補提自民國114年10月起至115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
    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目前每月是否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新臺幣(下同)6,20
    9元?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