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惠明
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,500元,逾期未補正暨預納
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
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
要,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
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一、債務人係任職於潔瑞清潔有限公司,何以債務提出之郵政存
簿儲金簿內頁影本所示之薪資轉帳者為「瑞華清潔有限公司
」?
二、請債務人補提自民國114年10月起至115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
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目前每月是否領有勞保老年年金新臺幣(下同)6,20
9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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