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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DV 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TNDV 2026-06-10 案號:法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法字第20號
聲  請  人  曾炳榮  
代  理  人  林仲豪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(即財團法
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修正對照表)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
    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
    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    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
    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
    更其組織;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法院依民法
    第62條為必要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組織前,應徵詢主管機
    關之意見,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,不在此限;非訟事件法第
    62條復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董事
    長,因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,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
    程(詳如修正條文對照表),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
    聲請准予變更等語。經查:
 ㈠聲請人所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、財團法
    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、捐助章程修正條
    文對照表、第13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簽到簿為證,堪
    信為真實。
 ㈡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對其聲請變更章程無意見而准
    予備查,亦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15年6月2日南市教社
    字第1150883902號函在卷可佐。本院復審酌本件聲請核與財
    團法人陳介臣獎學基金會之設立精神無違,亦未抵觸民法關
    於法人之規定,認其聲請變更章程核與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
    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