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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抗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抗字第64號
抗  告  人  鄭安村  
相  對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廖學智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
115年3月9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644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    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
    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非訟事件程
    序,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,縱使發票人對
    於本票上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,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
    裁定,惟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如
    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
    訴,以資解決(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、57年台抗字
    第76號判決先例參照)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以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免除作成
    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(下稱系爭本票),經提示未獲付款,依
   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,並提出系爭
    本票為證。原裁定認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而
    准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。
三、抗告意旨略以:系爭本票係因相對人主張伊違規用電,並在
    協商時用其說法讓伊簽發系爭本票,惟違規用電係前屋主電
    表問題,且電表更正後用電量差異不太大,則原裁定依相對
    人之聲請,准許對伊為強制執行,於法尚有不合,爰提起抗
    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。
四、經查,原裁定自系爭本票形式上之要件予以審查,認無不應
    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,而許可相對人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,
    揆諸首揭說明,於法並無不合。抗告人固主張其不知前屋主
    電表問題,相對人用其說法讓其簽發系爭本票云云,然無論
    抗告人之主張是否屬實,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,揆諸前揭說
    明,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要非本票強制執
    行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斟酌審究。是抗告人以上開抗告意旨
    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   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
    49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再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芳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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