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NDV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6-12)
一般民事糾紛
TNDV
2026-06-12
案號:家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家訴字第11號
原 告 邱靜怡
被 告 徐誓濱
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
張嘉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11
日所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
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所定事由追
加起訴,然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,於言詞辯論終結後
,因已無從再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,即無從再准
為訴之追加。
二、經查,本件已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6
月9日宣判,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6月11日,始向
本院具狀為訴之追加,依上開說明,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顯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許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