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NDV 認可收養子女(2026-06-11)
其他/待認定
TNDV
2026-06-11
案號:司養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0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黃岳舜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康伊蝶
康心聤
關 係 人 曾沛慈
蔡侑桀
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A04「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
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0號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
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
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
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,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