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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3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49號
聲  請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劉恩助  
相  對  人  邦農國際生技有限公司


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林杰祺  


相  對  人  林佩蓉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參
仟貳佰伍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本院114年度
    重訴字第272號民事判決原告(即聲請人)勝訴確定,並諭知
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相對人)連帶負擔在案。經本院職權調取
    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,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
   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3,252元,係聲請人先行繳納
    。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23,252元
    ,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
   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裁定如主文。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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