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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DV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-06-10 案號:司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票字第1870號
聲  請  人  悟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侯珷文  
相  對  人  陳義勇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
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
    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
    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
    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
    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
   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
      送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     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     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     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      確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  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聲請人,相對人對於聲
     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
     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
     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五、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,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
      式上之審查,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,無從審酌屬於
     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,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
      之抗辯事由,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、空白授
      權票據者,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
      上之爭執者,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,以
      資解決。
  
附表:         115年度司票字第001870號    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(新臺幣)  (即提示日) 001 110年3月8日 300,000元 未載 113年3月5日 002 111年6月6日 500,000元 未載 114年6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