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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清理之認可事件(2026-01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7 案號:司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 謝錦蘭  
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聲  請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
聲  請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

聲  請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林菁菁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菁菁間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
十四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
   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。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前開受請求之金融機
    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,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
    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。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
   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,不在
    此限。此債務清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無牴觸
    者,應以裁定予以認可;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不予認
    可。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、2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
    ,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
    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無擔保
   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
    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
    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再觀諸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於114年1
    2月24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法令之情
    事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【附件】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
    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前置協商機制協
    議書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、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
    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一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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