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1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蘇育德
相 對 人 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聖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王宏男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
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
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
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
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
交易契約、特約商店契約,設定新臺幣(下同)54,000,0
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1
月22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
登記在案。
㈡嗣①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為連帶保證人正於108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5,500,000
元,借款期限至118年1月29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②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,000,00
0元,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10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
。
③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5,500,00
0元,借款期限至115年3月15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
。
④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4,500,00
0元,借款期限至112年3月8日止,又於112年2月10日、
113年3月2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,借款期限變更自
111年3月8日將借款期限變更至114年3月8日止,按期平
均攤還本息。
⑤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8日向聲請人簽訂授信綜合
契約,借款額度20,000,000元,借款期限111年9月23日
起至112年3月23日止,又於112年2月10日、113年3月22
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,借款期限變更為自111年9月
23日起至114年3月23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。。
⑥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簽訂受嚴重特
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
書,借款額度合計6,000,000元,借款期限112年2月24
日至115年2月24日止,相對人分別於112年2月24日、11
2年3月21日、112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,100,000元
、2,220,000元、1,680,000元,借款期限均至115年2月
24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⑦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,625,00
0元,借款期限至117年9月21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
。
⑧相對人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同邀案外人王宏男、王舜
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1,765,0
00元,借款期限至117年9月21日止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
。
⑨如上述債務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
本金共73,978,692元元及利息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
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
出中長期貸款契約、機器設備升級貸款契約書、綜合授
信契約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催告函等影本各1件、借據、協助中小型事業
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影本各2件、撥還款明細查詢
單、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3件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等影
本4件、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影本5件、不動產登記謄
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布袋 1294 1101.22 全部
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2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號 1294地號 1層 鋼骨構造 廚房 706.39 706.39 平方 公尺 全部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