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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4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方麗娟  
相  對  人  康弘昇  


債  務  人  黃宇婕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   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    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    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    明。末按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,已依法律行為為
    物權變動之登記者,其變動之效力,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
    而受影響。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復有明文。故第三人因信
    賴登記而取得之不動產權利,自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
    而被追奪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  ㈠債務人黃宇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
      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
      押權設定(移轉/變更)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
      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票據,設定新臺幣(下同)28,010
      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
      年8月5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
      經登記在案。
  ㈡嗣債務人黃宇婕於110年8月13日邀同第三人黃鵬學為保證
      人,向聲請人借款23,34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40年8月13
      日止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
  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黃宇婕自
      114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20,880,33
      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   又債務人於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,雖因與相對人
      間之借名登記關係而登記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,惟嗣經
     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判決確定,相對人應協同
      債務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附
      表所示不動產並於115年1月19日以判決移轉為原因而移轉
      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,惟依前開說明,聲請人已取得之抵
      押權尚不因之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
     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
      書、個人貸款專用借據、保證期間約定書、催告函、回執
      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件,逾期放款催收日誌、貸
      放資料查詢各1件,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
   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   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
    對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
    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   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     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     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     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     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     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  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     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     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     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      編號 土地坐落    面積 權利範圍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 133-1 3627.00 100000分之1317 

附表(建物)︰     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         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  附屬 建物  權利 範圍      十二  層 合   計 面 積 單 位 陽   台 面 積 單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148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十二樓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21層 鋼筋混凝土構造 集合住宅 161.08 161.08 平方公尺 21.57 平方公尺 全部  共有部分:金華段14853建號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6 (含停車位編號248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3) (含停車位編號249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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