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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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黃朝新
相 對 人 澤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薛銘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澤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
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
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
卡、票據、墊款、透支、保證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
捐、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
、及其衍生之債務,含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對
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、強制執行之費用、參與分配之
費用、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(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
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)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
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
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142年2月12日,債務清償期依
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於112年2月18日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5萬元②845萬元
,借款期限至①119年2月18日②115年2月18日止,①按期攤還
本息。如未按期繳付本金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
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①114年12月18日②114年12月13日
起即未依約繳納,依約定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借款已屆期,
尚欠本金共①959,970元②845萬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借據
、本票、授信合約書、動用申請書(放款類)、無紙化報表
管理系統等影本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,聲請拍賣抵押
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於115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相對人
所在地之派出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。惟相對人逾期迄今
仍未陳述意見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
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
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
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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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115年度司拍字第115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鹽中 1079 234.33 全部
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陽台 001 58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1079 三層鋼筋混凝土造工業用 153.70 86.31 86.31 326.32 6.57平方公尺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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