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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67號
債  權 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

債  務  人  張悅恆即張顥豑即張筱函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
    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
    看守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、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
    人現未在監,並無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可供執行,又第三人
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所在地位於嘉義
    市,非在本院轄區,是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
    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    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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