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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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867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債 務 人 張悅恆即張顥豑即張筱函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
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
看守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、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
人現未在監,並無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可供執行,又第三人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所在地位於嘉義
市,非在本院轄區,是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
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
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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