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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3834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洪瑋利即洪志忠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 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 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
    向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
    之勞保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
    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
    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
   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
   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    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日  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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