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NDV 給付票款(2026-03-23)
一般民事糾紛
TNDV
2026-03-23
案號:司執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6909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張閔傑
債 務 人 黃金葉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請求本院
查詢債務人黃金葉之勞保投保單位、郵存帳號資料、集保股
票資料、投保保險契約資料等,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臺
中市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
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
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