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3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3638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清龍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
    能力,故原告起訴時,被告已死亡者,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
   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,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
    (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)。又被告既已無
    當事人能力,則無可承認之行為,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。復
   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   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
    已於111年9月19日死亡,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。是
    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,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
    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。從而,依上開說
    明,本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   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