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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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6244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王婕穎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資料,然債務人之住
所地在苗栗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
詢資料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
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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