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3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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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440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季蓉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以查債務
人現均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准予換發債權憑證,然查債
務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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