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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219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黃柏程即黃棋鋐即黃茂庭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諸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、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規定自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,並請求本院
    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及投保之保險契約資料,然查債
    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前鎮區,非在本院轄區,有其個人戶
   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
   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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