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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9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1512號
聲明異議人  
即債務  人  洪榮川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  上列聲
明異議人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
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  理   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收受貴
    院115年度促字第31512號支付命令,命於20日內清償債務,
    但由於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爭執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
    規定,對於該支付命令,向貴院提出異議云云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    對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
    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
    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;執行名義
    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,債務人得
   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
    。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,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
    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,亦得主張之;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
    一之效力者,於執行名義成立前,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
    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,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
    結前提起異議之訴。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1
    4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自明。基此,聲明異議,乃對違法執
    行程序所為之救濟。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,執行法院並
    無審認判斷之權。
三、經查,債權人係持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支付命令及
    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157號債權憑證
    為執行名義,聲請於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範圍內,
   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德郵局之存款債
    權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向該第三人核發存款
    債權之扣押命令,合先指名。如上所述,本案並非債權人聲
   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,債務人係於115年3月11日收受
  上開扣押命令而非支付命令,是債務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516條規定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尚有誤會,並不影響本案
    執行程序之進行。而債務人就本案債務如有爭執,屬實體上
    之事項,依前揭之說明,執行法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,應由
    債務人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謀解決,非聲明異議所得救濟
    ,故本件異議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債務人如對本件聲
    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有所疑義,可另行具狀聲請閱覽本件強制
    執行卷宗或逕向債權人洽詢,併此敘明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梁漢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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