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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執字第2566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劉玉琴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   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   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
   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    函查債務人之存款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
    契約等資料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
    之情形。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,此有債務人
   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
    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
    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日  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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