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3-0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6
案號:司催更一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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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
聲 請 人 韋良木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季哲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簽發之附表支票1紙因故遺失,
已向銀行為掛失止付通知,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
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公示催告者乃法院依當事人之聲
請,以公告之方法,催告不明之相對人,於一定期間內申報
權利,如不申報,使受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。是得依公示催
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,須係聲請人不知孰為相對
人,而無從對之提起民事訴訟者,方得為之。因此法院准許
公示催告前,主張權利之相對人已明者,聲請人即得對該相
對人依一般訴訟程序尋求救濟,自無聲請公示催告必要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聲請,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,然附表
支票業經第三人施鎮宇持之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
令,該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
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給付票款事件卷宗可
據。是聲請人已知悉該紙支票之執票人,非處於不明狀態,
則聲請人對該支票聲請公示催告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韋良木箱有限公司 吳季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114年6月10日 50萬元 AM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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