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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3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7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87號
聲  請  人  孟采葳  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,若發現有錯誤,請先向本院
    聲請裁定更正;若確認無誤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
    起 1 個月內,依規定「向本院聲請」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
    法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
    之聲請(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),不得聲請除權判
    決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    站之日起6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56468-0--92ND0056471-0 4 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314-1 1 576 

附記:
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
   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二、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本
   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
    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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