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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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90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振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
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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