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TNDV 支付命令(2026-05-18)

其他/待認定 TNDV 2026-05-18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債  務  人  王錦銘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
   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當期
    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
    肆佰元,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
   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5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麗秋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  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 
 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  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   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