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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DV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TNDV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285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


債  務  人  陳玟志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,
  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   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  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
    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
    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
    金新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
 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潘淑楨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  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 
 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  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   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