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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DV 清償債務(2026-04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35號
債  權 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

債  務  人  陳翔如  


            陳冠聞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  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
 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
   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
   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黃鳳珠

附記:
 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    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    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    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    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     確定證明書)
 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 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    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 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     勿庸另行聲請。
 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    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    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    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