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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0 案號:司他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他字第81號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上列被告與原告曾世和、洪進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
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,並
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    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
    法 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。次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
    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
    定 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
    定之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    率計算 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3
    項分別亦 有明文。 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依勞動事件
    法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南勞
    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
    ;嗣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,經本院11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
    決上訴駁回,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(即被告)負
    擔,上開判決並已確定在案。又本件訴訟既經終結,揆諸首
    揭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
    費用。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審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
    告應給付原告曾世和新臺幣(下同)163,628元、被告應給
    付原告洪進學103,806元,並均自民國(下同)109年8月1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其中利息債權
   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分別計算至原告起訴
    之前1日即114年6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各為
    40,190元、25,496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則本件訴訟標的
    金額為333,120元(計算式:163,628元+40,190元+103,806
    元+25,496元=333,120元)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,620
    元,又原告已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預納3分之1裁判費1,540
    元(計算式:4,620元×1/3=1,540元),則本件原告依勞動
   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3,080元(計算
    式:4,620元-1,540元=3,080元),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。
    爰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
    並依前揭說明,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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