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(2026-04-24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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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
原 告 賴志賢
訴訟代理人 吳治諒律師
許念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柯龍豪、劉國
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59,507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,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
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確
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
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
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(下同)6,148,601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73,455元,其中1,650,435元係單純請求被告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年終獎金,得暫免徵收
裁判費3分之2(20,922元×2/3=13,948元),故本件原告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為59,507元【73,455元-13,948元=59,507元】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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