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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20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48號
聲  請  人  千鑫塑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志湧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(下稱系爭支
    票),前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公示催告
    在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茲因申報期間已滿,無人主張
    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支票無效
    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 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卷宗
    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
    114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
    月11日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。
    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元立鋒實業社陳昆億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行 千鑫塑膠有限公司 113年10月10日 65,118元 QN-82502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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