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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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48號
上 訴 人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
南分公司、鄭惠蘭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
114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2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,
01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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