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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64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19543號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
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911,017元,及其中895,921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算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9.5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916,613元【計算式:911,017元+5,596元=916,613
元(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160元,扣除原告前繳500元,尚應補繳11,66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紹齊
附表:
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895,921元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1月12日 9.5% 5,59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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