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9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楊子儀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9,943元(
含原告主張之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9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190
元。
二、原告於應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趙翊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