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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6-03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高煌坤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農嘉禾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   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   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   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 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即被告高煌坤(下稱上訴人)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
    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惟
    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115年1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
    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,757元,該裁定已
    於115年2月12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,此有裁
    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,
    揆諸前揭規定,上訴人逾期未補正,上訴即非合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文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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