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29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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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972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被 告 搖起來茶飲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許芷雅
被 告 嚴挺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1,6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0,7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搖起來茶飲有限公司(下稱搖起來公司
)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邀同被告許芷雅、嚴挺豪為連帶保
證人,約定就被告搖起來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(含過
去所負、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)以本金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
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願與被告搖起來公司
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並簽具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及青年創業
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,交由原告收執。嗣被告搖起來公司
於112年12月26日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申請撥
付100萬元,並已撥入被告搖起來公司設於原告台南分行之
帳戶。惟上開借款自114年4月26日起未依約還款,原告便於
114年8月1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,就被告搖起
來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到期,目前尚欠
本金79萬1,6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
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
或陳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授信
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
債權憑證、催告函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、利率明細資料等
件為證(本院卷第25至71頁)。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
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
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,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
真實。
(二)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
還之契約。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
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
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。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
段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
被告於1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另依借款契約
第7條之約定,被告自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
575%機動計息,且依該借款契約第9條第1款遲延利息之約
定「⒊本借款到期或經貴行依第8條約定主張加速到期者:
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(含視為到期日)起改按貴行
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(季調)加碼年利率3.5%為遲延利率
計付遲延利息」(本院卷第54頁),而因被告未遵期還款
,依照兩造所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,被告如有任
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原告無須事先通知
或催告,得主張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(本院卷第33
頁),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,依上開約定,全部視
為到期,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
即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、第91條第3
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:
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期限 利率及利息起迄期間 違約金利率及起迄期間 100萬元 3萬9,590元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8年12月26日止 ⒈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⒈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75萬2,090元 112年12月26日起至118年12月26日止 ⒈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⒈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⒉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6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79萬1,6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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