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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892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香榕  
            蘇育德  
被      告  王立緯  


            魏雪如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3,849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
    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    上開利率之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
    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0,86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王立緯邀同被告魏雪如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
    國109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
    借款期間為6年,採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
   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.575%即2.295%計息;
    如逾期償還時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除仍依
  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
    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被告王
    立緯僅繳款至114年5月,隨後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積欠本
    金813,849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;又被告魏雪如為連
    帶保證人,自應與被告王立緯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
   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
    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
    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
   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
    查詢單及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7-37頁);且被
    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
    ,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
    段規定,視同自認。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認原
    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
    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違
    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
   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,86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,
    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
   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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