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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80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丁文洲  
            郭怡廷  
被      告  高銪沇即泰洁飲食店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萬8,684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
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  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7日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
    萬元,被告並簽立綜合授信約定書暨借貸約定條款,約定借
    款期間為112年7月27日至117年7月27日,利率依中華郵政股
   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(目前為週年利率
    百分之1.72)。詎被告未依約還款,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萬
    8,684元及約定利息,依借貸約定條款「違約情事及處理條
    款」第1條第1項第1款約定,已喪失期限利益,原告已於114
    年1月10日寄發存證信函,主張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另依系
    爭條款第9條約定,被告遲延還本,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
    外,本金自到期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
    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
    違約金,屢經催洽迄未償還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
    被告清償借款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其先前提出書
    狀答辯:本件債務尚有糾葛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
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、借貸約定
    條款、帳務資料、存證信函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、還
    款明細、放款利率查詢表附卷為證(司促字卷第11頁至第27
    頁,訴字卷第27頁至第35頁);被告雖以書狀答辯稱該項債
    務尚有糾葛,惟未敘明其答辯之事實及理由,復未於言詞辯
   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,依上開調
    查證據之結果,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
 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
    之契約。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
    、數量相同之物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   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
    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
    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
    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㈢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惟未依約還款,尚欠原告借款
    本金97萬8,684元及約定利息,依借貸約定條款「違約情事
    及處理條款」第1條第1項第1款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    本金時,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」、綜合
    授信約定書第9條「被告遲延還本時,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
    息及遲延利息外,本金自到期日起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
    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
    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」之約定,本件借款債務本息已視為全
    部到期,並應加計上開約定之違約金,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清
    償之責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   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四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
   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。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,訴訟費用應由敗訴
    之被告負擔,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
    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    第87條第1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
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
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心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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