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1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71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
林旻璇
被 告 得崴眼鏡行
兼
法定代理人 蔡晴雯
被 告 許世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5,785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17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7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
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,797,597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
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
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
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得崴眼鏡行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邀同被告
蔡晴雯、許世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、3
,0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間為翌(17)日起至117年10月17
日止,以每月為1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,利息以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、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
率0.5%計付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應償還日起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
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得崴眼鏡行僅繳款至114年
5月16日、同年月4日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違約當時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.72%,
被告尚積欠本金935,785元、2,797,59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,
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
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
示。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
陳述。
三、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
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、放款利率歷史資
料表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(見本院
卷第19頁至第59頁)。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
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
結果,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
決如其聲明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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