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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移除電桿(2025-12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5號
原      告  陳再得  
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間移除電桿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:「被告應將臺
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所設置Q0980EE
0050號及Q0980EE070號電桿(下稱系爭電桿)移除」,惟原告未
於起訴狀載明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及價值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:㈠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,㈡
查報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,㈢並按系爭電桿占用系爭土
地之價值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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