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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2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6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177,36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3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 王偉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葵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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