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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

原      告 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天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
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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