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懲罰性違約金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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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
原 告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
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懲罰性違約
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,90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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