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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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70號
原 告 安永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鴻國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,6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但育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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