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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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洪辜秀卿
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215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
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203號給付借款強制
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本院114
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、和解、調
解或撤回起訴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理 由
一、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
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,該項擔
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,其數額應依標
的物停止執行後,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
之損害額,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
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(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
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現持本院93年度執字第4834號債
權憑證(下稱系爭債權憑證)對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
聲請強制執行,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6203號繫屬(下
稱系爭執行事件),尚未執行終結。而聲請人認相對人所持
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對於主債務人彥霖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之請求權時效消已逾15年時效而消滅,聲請人為保證人亦
得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,故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
人異議之訴,由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受理,故為避
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繼續進行,聲請人恐有日後
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之虞,爰聲請准予裁定系爭執行事件
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裁判確
定、和解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停止執行,聲請人並願以現金
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本件相對人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向本院聲請對聲
請人依如附表一所示保單得對保險公司請求之人壽保險契
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
,而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現由本院以
114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審理中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
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卷宗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
核屬實,而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,為免日後有難以回
復執行前狀態之虞,應認本件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。則
聲請人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,
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(二)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
之損害得獲賠償,並兼顧兩造之權益,本院依聲請人之聲
請,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而相對
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,711萬0,723元(計算式如附表二),而如附表一所示
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為714萬5,847元(依系爭執行
事件卷宗內之最新函文),則相對人因未能即時受償所受
之損害額,應不超過714萬5,847元延後受償所致之法定遲
延利息損失。又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
價額依聲請人減縮聲明後之本金債權2,305萬2,740元計之
,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規定,第一、二、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
年、2年6個月、1年6個月,推估聲請人因提起債務人異議
之訴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,故相對人因
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受可能損害額約為214萬3,754元(
計算式:714萬5,847元×5%×6=214萬3,754元,小數點以下
四捨五入),爰酌定聲請人以215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
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系爭執行事件之
執行程序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,應暫予停止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(須附具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一:
編號 保險公司:保險單名稱(號碼) 保單價值準備金(保單解約金)/新臺幣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000000000000) 34萬0,028元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000000000000) 35萬4,048元 3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000000000000) 51萬2,651元 4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000000000000) 45萬7,957元 5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0000000000) 31萬7,516元 6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AE030770) 24萬6,780元 7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F0000000) 184萬1,460元 8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J0000000) 160萬7,000元 9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Z000000000) 112萬2,761元 1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Z000000000) 34萬5,646元 合計 714萬5,847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,305萬2,740元) 1 利息 155萬2,740元 93年12月22日 114年7月24日 (20+215/365) 8.815% 281萬8,105.05元 2 利息 1,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(22+113/365) 8.815% 3,421萬8,670.77元 3 利息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(22+113/365) 8.797% 804萬6,555.65元 4 違約金 155萬2,740元 95年7月9日 114年7月24日 (19+16/365) 1.763% 52萬1,321.31元 5 違約金 1,74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(22+113/365) 1.763% 684萬3,734.15元 6 違約金 410萬元 92年4月3日 114年7月24日 (22+113/365) 1.7594% 160萬9,311.13元 7 程序費用 285元 - 285元 小計 5,405萬7,983.06元 合計 7,711萬0,72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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