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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
債  務  人  張雅甄即張艷純



債  權 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
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
債  權  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安孚達  
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張雅甄即張艷純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
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   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法院得裁
    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    5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
    人自力更生,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
    免責,而獲重生之機會,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,提出有
    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
    況是否屬實、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,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
    務人提出相關文件。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    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    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    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    人或管理人,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所
    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
    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3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事
   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
    消債更字第363號受理。嗣司法事務官於114年4月11日製作
    債權表公告周知,並於同年6月3日、10月1日分別函請債務
    人提出更生方案,惟債務人迄今未提出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
    調閱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及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3
    號卷宗核閱屬實。是依上情,因本件債務人迄今未提出更生
    方案,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
    規定,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。故本院依上開規定,
    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
    序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53條第5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
    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18  日
         消債法庭   法 官 曾仁勇
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5時公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伊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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