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1-1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0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蔡易赬
代 理 人 陳寶華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一、債務人於調解程序自陳於民國114年8月中旬到任新職務等語
,請債務人釋明目前係任職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,並提出「
雇主名義」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?如有,請提出保險契約,
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;若無,亦應註明。
三、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,債
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汽車向裕融企業股份有
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(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{下
同}300萬元),目前仍在效期內,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
優先權之債務,有何意見?
四、依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,
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5樓之
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80萬元,是該180元範圍內之債
務亦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,有何意見?
五、依債權人清冊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新鑫股份有限
公司民事陳報狀所載,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
計約為945,792元(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8,166元+
鑫股份有限公司2,107,626元-180萬元),有何意見?若以1
80期、0利率最優惠還款方案計算,何以債務人無法負擔?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